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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权辱国的条约有哪些(丧国辱权的二十一条约谁签的)

发布时间:2023-05-24 11:35责任编辑:石小小关键词:

丧权辱国的条约有哪些

1、《南京条约》

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天津条约》

是清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使俄、美、英、法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

3、《瑷珲条约》?

是俄罗斯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在瑷珲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

4、《北京条约》

是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不列颠(英)帝国、法国、俄罗斯帝国(沙俄)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委任钦差大臣奕?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该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

5、《马关条约》?

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中日战争的结束。《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条约也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丧国辱权的二十一条约谁签的

人们常说:卖国贼袁世凯,为了取得日本人对其称帝的支持,与日本人签署了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可是,这种说法,似乎并不十分符合历史的事实……

在大家的印象当中,一直以来流行一种这样的说法:卖国贼袁世凯与日本签署了二十一条。这个说法,其实也是不属实的。而说袁世凯这样做是为了争取日本对其称帝的支持,那就更是对历史的扭曲。

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出兵中国山东青岛,打跑了青岛德国租界的德军。之后,日本向袁世凯开出了撤兵的条件,一共有二十一个条件,史称“二十一条”。(这个“二十一条”的全文,见文后附录。)

袁世凯接到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之后,派了北洋政府的日籍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回国游说山县有朋等日本政坛元老。在有贺长雄的游说之下,部分政坛元老,例如松方正义,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质问并施加了压力。

与此同时,袁世凯还密令北洋政府外交人员顾维钧,秘密地将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政治要求的事情告知了英、美等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以英、美为代表的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对日本进行了刁难。

在内外政治压力之下,日本自行删除了其中的七款要求,余下的要求,只有十四条。

读到这里要注意了:上述这些事情,仅仅发生在洽谈期间,袁世凯至此,仍然尚未签约。

后来在实际签约的时候,是分拆开两个条约来签的,它们分别叫作《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和《关于山东之条约》,由于是在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签署的,取年号为名,把两个条约统称为《民四条约》。

由上述两个条约合并统称的《民四条约》,全文合计实际签署的,只有十三条,而且刨去诸如“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的两条格式条款以及“现行条约一概照旧实行”这条可签可不签的条款之外,实际上只有十条。

总而言之,在著名的“二十一条”历史事件当中,袁世凯与日本签署的实质性条约,只有十条。

不但如此,到了1922年,北洋政府又和日本签约,废止了《关于山东之条约》,只剩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共九条,其中无实际意义条款有两条,实质性的条款,仅有七条。

换言之,近代史上著名的这个“二十一条”事件,事实及其发展逻辑如下:

1. 1915年,日本向北洋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政治要求,作为日军从青岛撤兵的条件。

2.在洽谈过程中,北洋政府利用外部政治力量对日本施压,日本自行删除了七条。

3.实际签署时,名义条款合计,一共仅有十三条(实质条款只有十条)。

4. 1922年,日本和中国废除了四条,只剩九条。

5.剩下的九条当中,无实际意义条款占了两条,实质性条款仅有七条。

这才是所谓“二十一条”事件的历史事实。

附: ?《二十一条》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今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下列两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准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购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准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 ?(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定。

第七款 中国允准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附:《民四条约》全文

《民四条约》之一: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厉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予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民四条约》之二: ?《关于山东之条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允诺,今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 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清朝最耻辱的三个条约

一、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 英国

二、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10月8日 英国

三、黄埔条约 1844年 美国和法国

四、望厦条约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五、北京条约 1860年9月21日 俄国

六、马关条约 1895年4月4月17日 日本

七、辛丑条约 1901年9月9月7日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1842/8/29,《南京条约》签订

1856/9/2,天京变乱,韦昌辉突袭东王府

1926/9/6,英国制造“万县惨案”

1901/9/7,《辛丑条约》签订

1894/9/15,平壤战役,左宝贵牺牲

1894/9/17,黄海战役,邓世昌、林永升殉国

1931/9/18,“九一八事变”

1898/9/21,戊戌政变,变法失败

《辛丑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1、中国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9.8亿两。2、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3、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记不叙用”。5、总理衙门必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首。《辛丑条约》的影响:《辛丑条约》是列强加给中国的空前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列强勒索了巨额赔款,加剧了中国的贫困和经济衰败;外国军队长期驻扎在中国的战略要地,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完整和国防安全;设置特殊性质的使馆区,以武力为后盾的公使团,开始凌驾于清政府之上;改变清政府外交机构的地位,更加强了列强向中国勒索、发号施令的权利;严厉“惩凶”以及为德公使建立牌坊等,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禁止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企图永远奴役中国人民。这个条约的订立,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完全形成。

不平等条约一览表图片

1、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

1842年,清政府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上与英国政府签署了《中英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人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包括:割让香港岛,赔款2100万银元,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多项不平等规定,这是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始。

2、中英《虎门条约》1843年

中英《南京条约》仅一年后,英国人以议定开口通商后的关税税率和其他有关问题为名,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再次与清政府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并且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3、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

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美国人坐不住了,1844年,美国政府派遣特使来华,商谈中方给予美国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迫于压力下,与美国人签订了清政府与美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因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也被叫做《望厦条约》。

这个条约规定,英国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都要享有,“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地,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最为重要也是无耻的,以后中国给他国的某些优惠,美国也应该一起享有。

4、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

美国人的《望厦条约》刚签订没多久,法国人也急匆匆地赶来了,他们也派出所谓的特使强迫清政府在黄埔江上的一艘法国兵舰上签订了,他们与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并要求清朝地方官府给予保护,对于侵犯法国人权利的要严重惩治。

5、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

早在1851年,清政府就与俄国人签订过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主要内容为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不受中国政府管辖;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6、中法、中英、中美、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联军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

英法在条约中取得了外国公使可进驻北京,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美国人在条约中也是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俄国人在条约中得到了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7、中俄、中法、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

1859年, 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来华换约,清政府有意在上海换约,外国公使却有意在北京换约。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天津,并在通县击败清军主力,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为全权议和大臣。当年10月、11月,奕?与英国、法国、俄国全权代表,分别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条约中规定,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本来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有,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双方还规定了俄国和中国的西段疆界。

俄国人可以说是贪得无厌,之后1864年签订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又是割让出了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俄国。中英条约中规定,清政府承认中英《天津条约》的有效性,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还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中法条约中规定,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增加开放大连为商埠。

8、中法《中法新约》1885年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波及到驻扎在北越的清军,中法战争爆发。之后,清朝军队与法国军队互有交锋,1885年,清军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而法军当时也占领了澎湖,双方可以说是互有胜负,形成均势。

当年6月,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正式签订了《中法新约》,以结束这场战争。条约主要内容,包括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越南北圻边界。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中国以后修铁路,要找法国人商办。

9、中日《马关条约》1895年

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中国清朝政府被迫派遣李鸿章、李经方等人前往日本,与当时的日本明治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了新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

条约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独立,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以沿内河驶入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并且还要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10、《辛丑条约》1901年

《辛丑条约》的签订方实在是创了记录的,因为这次与清政府签订合约的外国列强,总计有11国。这个条约出台后,清政府完全成为列强们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也从此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开展,致使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决定组织联军再次侵入中国,当年8月,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带着光绪皇帝以及一班亲信大臣逃亡西安,奕劻、李鸿章作为清政府的全权代表,再次与外国列强进行了谈判。

结果就是与德国、奥匈帝国、比利时、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国、西班牙和荷兰等11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外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为,清政府赔款11国白银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中国人不得居住。

各国还可派兵驻守;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列强们可以在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以办理外交事务,另外,还要亲王、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礼谢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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