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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赔偿金数额的技巧

发布时间:2023-05-24 11:38责任编辑:秦小花关键词:技巧,赔偿

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谈判赔偿金数额的技巧,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老公意外身亡,我跟他企业索赔200万,我小叔子天天和我闹,说赔偿必须有他一半,否则他绝不罢休,我该怎么办?
我和老公是四线小城市人,老公是重工业国企职工,月工资4000多,我是饭店服务员,月工资3000多,我们有两个儿子,都在上小学。
那天是我老公生日,我劝他休一天班,我带他去买身新衣服,当是送他的生日礼物。老公最新的一身衣服还是3年前买的。
老公说,“40多岁过啥生日,我那些衣服都好好的,也没破,不买,你知道现在休一天班得少挣多少钱吗,连当月全勤带当天奖金得300多块,这得买几身衣服?过日子得算计。”
我说,“钱不是一天挣的……”
老公打断我,“你别说了,我知道老婆疼我,我心领了啊!现在钱难挣,各行各业都在涨工资,就我们不见涨,省点花吧,孩子上学,我妈你爸身体都不好,将来都得用钱,就是委屈你了,没跟我过一天好日子。”
我说,“嫁鸡随鸡,我愿意,不休就不休吧,晚上我做几个好菜,改善一下。”
没想到,中午我就接到老公意外的噩耗,顿时觉得家里的天塌了。后来,我娘家两个哥和我小叔子跟他企业索赔,我们提出200万。他企业负责人说我们要的太多,不可能。事情一时僵下来。
我很气愤,我老公刚40出头,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就把命搭给了他企业,我要200万多吗?
更让我气愤的是,赔偿的事还没定下来,我小叔子竟然跟我提出,赔偿款一下来,必须给他一半,用来给我公婆养老,钱暂时由他保管。
我说不可能,这是我老公拿命换回来的钱,所有权在我,任何人别想惦记,而且,我已经有了初步打算,甭管最终赔偿多少,这些钱我全都存起来,我也不花,留着将来我两个儿子上学、找工作、结婚用。
小叔子坚持这钱必须有他一半,现在他天天和我闹,说我不答应他绝不罢休。我们孤儿寡母的,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办啊?
(网友私信)

感谢你的分享和信任。看得出来,你和老公的生活并不富裕,但你们夫妻感情很好,相濡以沫,你老公40多岁,正当壮年,上有老下有小却突然撇下你们走了,换作任何人都难以接受所以我同情你的遭遇,也理解你的心情,但人总要面对现实,看你的倾诉,我觉得整个事情中你和小叔子都有问题。
其一,你也说了,钱是你老公用命换的,现在你老公前脚刚走,你和小叔子后脚就因为钱有了争执,不觉得太冷漠吗?
其二,你老公所在企业派来的负责人说的没错你们要200万赔偿,确实太多了。我有一亲戚和你老公情况差不多,也是四线城市重工业企业职工,他两年前工亡,当时获赔70万。
其三,你说赔偿款全是你的,任何人甭想惦记是错的;小叔子问你要赔偿款,给你公婆养老是对的,因为法律上讲,你老公的赔偿款,你公婆作为他的父母,是享有所有权的,有他们的份额。但小叔子要求分一半,不合理,因为这笔赔偿款里,你老公的丧葬费,你们孩子未来的抚养费这些都是你的,剩下的钱即便均分总的来说也应该是你得到这笔赔偿款的大部分还有,小叔子要求钱由他暂时保管,这完全是无理要求,怀的是据为己有的私心,这钱和他没有丝毫关系。
针对以上分析,我给你如下建议:
一、赔偿款还没到手,就先不要为它起争执了首要问题是尽快和你老公所在的企业商定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接下来的谈判中,不建议让小叔子再出现,因为他这个人私心太重,这样的人往往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另外,主动降低索赔数额,但我提醒你,我所说的70万只是大概的底线,事实上企业发生工亡,对它们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有谈判空间,至于技巧,建议你事先向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二、好好安慰你公婆,你丧夫心痛,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同样心痛,同病相怜,互相理解一下,而且不论你以后是留在婆家还是组建新家庭,因为你的两个孩子的关系,你不可能完全和你公婆脱离,所以,即然有感情的羁绊,看在情的份上,钱上就不要太过计较了,一分钱不给他们肯定不可能,至于给多给少,商量着来,明白钱重要,情更重要就好。
三、你在最后说“我们孤儿寡母的,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办啊?”我能感受到你对未来的悲观,但我希望你明白,没有谁一生无忧无虑,平平坦坦,都是在负重前行,但只要心中有希望,不轻易放弃,终将苦尽甘来。

谈赔偿款的技巧和话术?

不需要话术。调解跟谈判没有区别,谁手里筹码多,谁争取的就多。比如,您没有理由要求太多赔偿,换作您是对方,您愿意多赔付嘛?肯定不愿意,无论话术再怎么精湛,道理在那里放着,筹码就那么多。

这要有自己证据和依据,证明你受到了损失。

赔偿是有规定有法可依的,只是嘴上说些无凭无证东西是得不到赔偿的。

首先开局,技巧:对赔偿的标准进行预估,谈判时给自己留有余地。


其次,进入谈判中期,技巧:无论对方情绪是否激动,你都需要客观冷静,不要出现对抗情绪。


最后,进入谈判尾声,技巧:在可承受范围内,作出让步,让赔偿谈判达成。

赔偿金额调解技巧?

对索赔方要求金额尽量压低逐步提高,对赔偿方尽量高开逐步降低,最后达到双方满意

二、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一方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来理解,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而关于责令违约当事人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丧失的预期利益,就旨在使受害人获得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实际上使当事人处在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的状态。
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而法院在计算预期利益的损失时,关键看三个环节:一是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时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损失的时间点;二是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三是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把握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法院判赔,那里法院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
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以著名的消费者因超市搜身状告屈臣氏连锁店一案为例,受害人索赔50万元,一审判赔25万,二审改判1万元。很多文章引用此案,对一审和二审判赔额的天壤之别大家挞伐,视为笑谈。其实,一审和二审都有道理。
一审考虑了加害人的责任能力,着重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惩戒功能,二审考量了损害结果,着重的是其抚慰功能。应当看到,混乱的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司法实务界正在逐渐积累和总结经验,立法界也在积极加紧制定法规,理论界也在始终不渝地探讨和引领。
近年来,不少省高院制定了自己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标准。但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其标准大相径庭。比如对于精神损害判赔额,上海规定上限5万元,广州规定下限5万元。但是如考虑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涉外案件等因素,法律不该规定绝对的判赔额的上下限,法条亦不宜确定具体的赔偿额,而应从实际出发,依公平、合理、合法原则判定。
法治也是一个人的自主意识不断觉醒的过程,如果法治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利益的最优化,那么人的自我觉醒则是人类自我解放的必要因素。从这种意义上说,研究与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发展与完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于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对于我国法治建设,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赔偿怎么谈判技巧

法律分析: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3、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4、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5、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6、综合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处理进度、双方心理等各种因素切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8、有理有节地谈判策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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